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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辐射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公众健康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对辐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志表示,希望条例能切实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促进全省核技术与电磁技术的安全利用,防治辐射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四川是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大省,也是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大省。预计“十三五”期间,全省放射源数量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增加;移动通讯基站、高压送变电站等设施建设每年将以25%的速度递增,全省防治辐射污染的任务十分繁重。
辐射污染防治公众高度关注且行政执法专业性较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辐射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具有辐射环境管理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鉴于输变电设施会产生电磁辐射带来电磁环境影响,但只有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环境影响才属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内容。为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为使条例体系完整,同时参考外省立法经验,条例第八条明确电离辐射污染定义,即“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条例第六条规定,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污染和危害。
关键词:防治辐射污染 环境安全 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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